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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中的国有无形资产的资本化
2014/11/21 21:17:18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处于整体亏困的状况是一个客观事实。我们认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整体亏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则作为特殊法人的国有企业为实现政府的非商业性目标付出了历史成本。二则作为体制内企业,由于不能与体制外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为维护社会稳定付出了转型成本。三则长时期的政企不分,是政府、而不是企业职工拥有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以及生产多少的重大决策权。
  然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和劳动者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义务和能力,所以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政府只能对其承担有限责任。其理由,一是根据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政府并不对破产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尽管我国在实行生产资料国有化的同时,也将劳动者的劳动力身份国有化了,但政府事实上并不具备对国有企业职工生老病死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和能力。如果说生产资料国有化存在操之过急的问题,那么,劳动力身份的国有化也会因之既不彻底,又不充分;三是国有亏困企业因结构性困境,在连工资都不能正常支付和部分职工被迫下岗的情况下,国家规定的关于医疗和退休的待遇就更难落实。曾经被视为铁饭碗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已经贬值。严峻的事实告诉人们,企业职工因生产资料所有制产生的身份差异将被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所抹平。
  应该说,国有企业中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为政府承担上述有限责任提供了资源。
  实践证明,亏困国有企业占有大量的国有土地,并拥有在长期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以商标、专有技术和固定客户关系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虽然其资本化还存在很多障碍,但经济转型创造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使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资本化不仅可能,而且可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无形资产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中存续状况差异很大,但在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由占有企业主导资本化的制度安排已成为既成事实,这种制度安排一是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强化了国有企业间本来已经存在的“马太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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